江汉大学财务报销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03-16浏览次数:5599

江汉大学财务报销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加强预算执行和经费支出管理,规范各项报销业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高等学校经费支出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努力节约支出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二条  学校经费支出包括财政拨款支出、教育事业费支出、经营及往来支出三大类。

第三条  学校经费支出管理的基本要求是:按预算项目支出,不超预算,不跨项目。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范围、额度,合理安排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超预算开支。

第二章  经费报销管理

第四条  原始凭证的要求

(一)内容齐全。原始凭证应包括如下内容:凭证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凭证的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或商品名称)、数量、单价和金额,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等。

(二)印章规范。外单位开具的发票或收据必须有税务或财政部门监制章和出票单位的有关印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

(三)真实合法。报销人对所持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性负责(外来原始凭证为税务发票的,报销前需根据票据种类,分别登录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网站,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发票金额查验发票真伪)。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报销;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有权予以退回或要求报销人更正、补充;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若记载的内容有错误,应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后必须由出具单位在更正处另加盖公章。

(四)遗失处理。原始凭证遗失后,必须到出票单位复印存根或记账联,并加盖出票单位有关印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由当事人写明情况,经办单位领导签字,财务部门批准后方可代作报销凭证。确实无法取得复印件的,由当事人书面说明情况,证明人、经办单位领导签字,财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代作报销凭证。

第五条  人员经费支出。除主管部门核定允许发放的人员经费项目外,不得以其他形式向职工个人发放津补贴。支付给校外及其他人员酬金(劳务费)报销时,须提供事由、依据、标准或协议及对方签收单(或本单位及相关人员证明)。

第六条  三公经费报销。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依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精神,按主管部门和学校最新相关管理制度执行并严格在预算控制数范围内支出,报销时需提供三公经费支出明细表及相关附件材料。有出国经费预算的项目,需凭政府部门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及相关附件材料报销。

第七条  会议费、差旅费和培训费报销。按照主管部门最新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文件和管理规定执行,报销时需附会议通知、邀请函、公函或方案等。以学校名义组织的各类会议,需经学校审批后方可报销。对超出核定标准的费用、非业务需要的旅游景点费用由个人自费承担;出租车车票不得有连号及同时段票据

第八条  公务卡报销。按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及相关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在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时,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3天后,凭发票和POS机小票到财务部门报销。无POS机小票的,需提供公务卡卡号、消费时间及金额等信息。用公务卡进行网上支付的,报销时需打印网上交易清单并注明卡号。实行公务卡结算后,一般情况下,学校不再办理借款手续,特殊情况需经校领导批准后,按照借款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个人银行卡划款。按照主管部门规定,允许向个人银行卡划款仅包括:

(一)工资、津补贴等工资性支出、劳务性支出、丧葬抚恤费等明确发放给当事人个人的款项。

(二)教职工差旅费借支、小额零星公务支出报销款。

(三)学生助学金、退还的部分学费、外地实习费。

(四)市直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的用于全市特定人员的奖励或补贴等。

除上述四种情况外不得将财政性资金划到个人银行卡。对单笔或日累计向个人银行卡划款超5万元的须事前向主管部门申请报批手续;对现金提取参照个人银行卡划款的方式管理。

第十条  报销票据的具体要求

(一)填列江汉大学经费报销单。按照所发生的经济业务类型分别填列票据张数及报销金额,报销票据的付款人应为江汉大学。

(二)遵循及时性原则。对报销票据有效期原则上按照报销当天开始计算,一般经费报销发票日期距报销日不超过6个月,科研课题项目的报销不超过12个月。

(三)遵循合规性原则。票据须真实、合法、有效,报销人有义务预先鉴定报销票据真伪,假票、票据涂改或无开票单位印鉴及印鉴不清晰等财务部门有权不予报销。

(四)项目报销

1. 办公用品及其他物品。办公用品、耗材、家具、设备以及印刷等经费报销,按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需按相关规定办理(参见第三章),使用公务卡结算。报销需附加盖发票专用章的采购明细清单,如更换的发票需附明细清单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章。

2. 车辆修理费。报销需附经驾驶员等相关管理人员联签的修理清单。

3. 政策性项目发放。凡按政策规定给教职工或学生发放现金的项目,须通过银行转账代发,并提供银行代发账号(教工为代发工资行银行卡卡号,学生为入校时办理的银行卡卡号)。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划拨。学校各单位向其他单位划拨预算项目经费时需填报《江汉大学划拨项目经费表》,划拨经费审批权限参照《江汉大学经费支出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收支管理。科研项目负责人须严格依据学校科研管理制度规定对支出进行审核,按照项目经费预算及内容分项报销,并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合理、合法、合规负责。用科研项目经费出国(出境)费用的报销,依据主管部门和学校最新管理政策和规定执行。企业资助的横向项目经费到账后,项目负责人持合同书和批准文件(经费下拨部门的拨款通知)到财务处资金结算中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严格按项目经费预算和内容报销。

第十三条  独立核算单位经费报销管理。对实行相对独立核算的单位,学校采取经费包干、项目管理的模式,超支不补。各单位须拟定符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并与学校相关管理体制相一致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分配制度,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报财务部门备案,其经费使用严格按制度执行。

第三章  采购项目报销管理

第十四条  分类申报。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须依据采购目录及标准(详见附件)执行,填写项目申报审批表。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凡采购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以内且资金安排为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实行政府采购。报销时需提供相应的发票、项目申报审批表、中标通知书、合同及合同确认函、资产验收单等材料,工程项目结算还需提供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学校集中采购。采购项目在学校集中采购与招标范围内的项目,须按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程序执行。经费报销时需提供发票、项目申报审批表、中标通知书、合同、资产验收单,工程项目结算还需提供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定点协议供货商采购。因公采购印刷服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会务服务等项目,须在主管部门公布的定点协议供应商名单中进行采购。经费报销时需提供盖有定点协议供货专用章的发票、项目申报审批表、合同确认函等材料。协议供货采购金额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项目,可直接采用公务卡结算方式支付。

第十八条  其他规定。学校各单位不得将同一采购项目进行拆分、化整为零,规避采购与招标程序。未经批准的采购项目,财务部门有权不予支付。

第四章  预算项目执行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绩效考核。根据政策,项目绩效与下一年预算资金安排挂勾,学校各单位须组织好本单位项目预算编制、项目绩效目标拟定和执行,以备进行预算绩效考核和评价。

第二十条  项目进度管理。各单位财务(含项目)负责人要合理掌握项目进程,加强预算执行进度管理。如涉及大额支付,须于前一个月向财务处会计核算科申报下一季度大额资金使用计划,以免影响项目执行。

第二十一条  财务信息公开。财务预决算情况、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学校每年在规定时间向社会公开,各单位每学期期末在本单位公开。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相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如有新的政策要求,按新标准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

江汉大学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15年)

 

一、货物类

计算机、打印设备、复印机无论价格多少,一律须通过OA系统的采购与招标申报、审批流程,实行集中采购或协议供货。

以下货物单价或者批量金额达5,000元及以上须通过OA系统的采购与招标申报、审批流程,其中单价1万元及以上或者一年累计采购达5万元的,由学校组织集中采购:

1.各类车辆

2.教学科研仪器及装置、医疗设备、监控设备、消防设备、仪器仪表、计量器具及用具

3.存储设备、网络设备

4.办公设备:含扫描仪、多功能一体机、刻录机、速印机、碎纸机

5.电器:各类电源设备、制冷空调设备、生活电器(包括空调机、电冰箱、热水器、饮水器等)

6.照明设备

7.通信设备

8.音、视频设备,照相机、摄像机、投影仪

9.园林机械

10.印刷设备,装订设备

11.文艺设备

12.体育设备

13.家具用具,包括办公家具、厨卫用具、桌椅、床、实验室台柜

14.纸、纸制品及印刷品

15.办公消耗品及用品(含硒鼓、文具用品)

16.图书档案设备

17.图书、教材、电子资源

18.数据库、应用软件

19.服装

20.药品,实验试剂,玻璃器材器皿,元器件

21.电梯

22.成品油

二、工程类

以下工程项目单项或者总金额达5万元及以上须通过OA系统的采购与招标申报、审批流程,其中单项或者总金额达10万元及以上的由学校组织招标采购:

1.建筑物施工

2.构筑物施工(包括管道、线缆铺设,园林绿化施工,环保工程施工)

3.建筑安装工程(包括智能化安装工程、电子工程安装、电力系统安装、供暖设备、通风和空调设备等)

4.装修工程

5.修缮工程(包括对已建成的建筑物进行拆改、翻新和维护等)

6.其它建筑工程(包括消防工程等)。

三、服务类 

车辆维修与保养服务、会议服务(需要安排食宿的会议)、印刷服务、机动车保险服务无论价格多少,一律须通过OA系统的采购与招标申报、审批流程,实行集中采购或协议供货(服务)。

以下服务项目单项或者总金额达5000元及以上需走OA系统采购与招标申报、审批流程,其中单项或者总金额达5万元及以上的由学校组织招标采购:

1.软件开发服务

2.运行维护服务(包括硬件、软件运行维护和安全运行维护等)

3.租赁服务(包括办公设备、车辆及其他运输机械租赁服务等)

4.维修和保养服务(包括办公设备维修和保养服务、空调电梯维修和保养服务、其他维修保养服务)

5.展览服务(包括综合博览会服务、专业博览会服务等)

6.法律服务

7.会计服务

8.审计服务

9.税务服务

10.资产及其评估服务

11.广告服务(包括广告制作和广告代理服务等)

12.职业中介服务(包括职业介绍服务、提供劳动力服务、残疾人就业服务、人才中介服务)

13.工程咨询管理服务(包括设计前咨询服务、工程勘探服务、工程设计服务、工程监理服务等)

14.物业管理服务

15.城市规划和设计服务

16.园林绿化管理服务

17.环境服务(包括清扫服务、垃圾清运处理服务、污染处理服务)

18.教育(培训)服务

 

学校采购目录及标准根据武汉市年度相关文件进行调整。

 

 

 

 

 

 

 

 

 

 

江汉大学学校办公室                               20151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