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

发布者:张守君发布时间:2011-09-20浏览次数:2767

江汉大学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

( 二 OO 五年九月二十六日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学生学费、住宿费等学杂费收缴管理工作,保证学校收入的及时、足额实现,根据国家高等学校学杂费收缴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专科(高职)生、独立学院学生、成教学院学生等。

第三条  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性教育,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是学生应尽的义务,学生应当 积极主动地按时缴纳学杂费。

第四条  学杂费收入是维持学校教育事业正常运转和发展的重要保障,学校各学院和有关职能部门有责任、有义务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学杂费收缴工作。

第二章 学杂费收取管理

第五条  学校财务处凭收费许可证,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学杂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任何单位和部门未经批准不得任意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任意减免各项应收费用。

第六条  每学年学生需按时缴清学杂费,对无故拖欠学杂费的学生:

(一)教务处不予注册学籍,该学年所修课程考试成绩无效;

(二)学生处取消其该学年各类奖励项目的评定资格。

第七条  学校切实执行国家关于对贫困生缓缴学杂费的政策,需要申请缓缴学杂费的学生,根据政策规定的条件,按规定的程序及时办理缓缴学杂费手续(缓缴学杂费的条件及工作程序另行规定)。

第八条  经批准可以缓缴学杂费的学生,在缓缴期满后应及时、足额缴纳学杂费。

第九条  学校积极与有关银行协作,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学校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帮助贫困学生按时完成学业。

第十条  退学学生学杂费管理

(一)学生入学后因故要求退学退费的,必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出具有关退学退费材料和凭证。

(二)特殊情况可全部退还学费,如学校开学前或学生出具武装部门的应征入伍通知书等特殊情况申请退学退费的,学校扣除学生已耗用的相关费用后,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学费。

(三)一般情况下,学校开学 15 天以内,学生提出退学退费的,学校扣除 10% 的学费,已耗用的相关费用按规定收取;学校开学 1 6 ― 45 天,学生提出退学退费的,学校扣除 20% 的学费,已耗用的相关费用按规定收取;学校开学 45 天至该学年第二学期开学 30 天前,学生提出退学退费的,学校扣除 50% 的学费,已耗用的相关费用按规定收取;该学年第二学期开学 30 天后,学生提出退学退费的,学校不退还其学费,已耗用的相关费用按规定收取。

(四)因学习成绩不合格等原因退学, 第一学期退学的, 学校开学 30 天内,退还全年学费,已耗用的相关费用按规定收取;学校开学 30 天后 退学的 , 退还半年学费, 已耗用的相关费用按规定收取。 第二学期退学的, 学校开学 30 天内, 退还半年学费, 已耗用的相关费用按规定收取;学校开学 30 天后退学的, 不退还学费, 已耗用的相关费用按规定收取 。

(五)学生在校期间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而被学校开除学籍处分, 第一学期退学的,退还半年学费,已耗用的相关费用按规定收取;第二学期退学的, 不再退还学费,已耗用的相关费用按规定收取。

(六)学生退学时,其住宿费按实际住宿月份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全年的住宿费按 10 个月计算。

(七)退学时还欠缴学杂费的学生,需缴清各项欠费后,才能办理离 校手续。

第十一条  专升 本、转学、留级、休学、复学、转专业等学生的学杂费管理

(一)如果休学当年已交学费,则复学的当年不交学费。如果休学当年未交学费,则复学后按所在新专业、新年级的收费标准收取学杂费。休学后不复学的,如果是第一学期开学 30 天内休学的,退还全年度学费,已耗用的相关费用按规定收取;如果是第一学期开学 30 天后至第二学期开学 30 天内休学的,退还半年学费,已耗用的相关费用按规定收取;如果是第二学期开学 30 天后休学的,不退还学费,已耗用的相关费用按规定收取。

(二)留级的学生,按 所在新专业、新年级的收费标准收取学杂费。

(三)转专业的学生按所在新专业、新年级的收费标准收取学杂费。

(四)专升本 的学生按所在新专业、新年级的收费标准收取学杂费。

(五)学生需要转学到其他学校就读,应提供转校证明材料。第一学期 开学 30 天内 转学的,退还全年学费,已耗用的相关费用按规定收取;第一学期 开学 30 天后至 第二学期 开学 30 天内 转学的,退还半年学费,已耗用的相关费用按规定收取;第二学期 开学 30 天后 转学的,不再退还学费,已耗用的相关费用按规定收取。学生从其他学校转到我校就读,第一学期转学的,收取全年学费,相关费用按规定收取;第二学期转学的,收取半年学费,相关费用按规定收取。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学杂费日常收取工作,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财务处应向有关部门及学院提供学杂费收取情况的信息。

第十三条  学生处全面负责学生学杂费的日常催收工作,各学院是催收该学院学生学杂费的主要单位,与学生处一起做好该学院学生学杂费的催收工作。

第十四条  学生处负责制定缓缴学杂费的规定及工作程序;负责贫困生缓缴学杂费条件的审定。贫困生需要缓缴学杂费,必须经过学生处书面批准。

第十五条  教务处负责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各学院具体做好该学院学生的学籍注册工作。

第十六条  教务处应及时将学生专升本、转学、留级、休学、复学、转专业、退学以及其他原因形成的异动情况书面通知财务处,财务处据此及时办理学杂费收取标准的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  学生 公寓管理中心应至少在每学年开学报到之前一周将新、老学生住宿安排情况书面(包括电子数据)通知财务处。财务处据此编制新学年学生住宿费的收取标准。

第十八条  学生必须凭当年缴清学杂费的缴费收据或财务处出具的有效凭据到所在学院,才能注册学籍。

第十九条  学生未缴纳学杂费而注册学籍的,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作为工作事故由工作责任人与责任人所在单位承担由此带来的经济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 “ 江汉大学学杂费收缴管理暂行规定 ” (江校财〔 2004 〕 5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