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学生学杂费收缴奖惩暂行办法

发布者:张守君发布时间:2011-09-20浏览次数:4150

江汉大学学生学杂费收缴奖惩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校学生学杂费收缴工作,充分调动学校各学院及有关部门、单位的积极性,保证学校学杂费按时、足额收取,根据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学杂费的收缴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学校财务处对我校学杂费收缴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各学院对本学院的学杂费收缴工作负有管理义务,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此项工作。

二、为使学校学杂费收缴管理体制良好运行,同时考虑到学杂费收缴中的困难,学校对学杂费收缴工作做得好的学院进行奖励,对做得差的学院给予一定的惩罚。

三、学杂费收缴工作的奖惩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奖励的范围及计算方法按以下规定执行:
1.累计已收当年度学杂费金额超过当年应收学杂费金额的85%的,按超过部分的5%给予学院及个人奖励。
2.累计已收去年度学杂费金额超过去年年应收学杂费金额的85%的,按超过部分的3%给予学院及个人奖励。
3.累计已收前年度学杂费金额超过前年年应收学杂费金额的85%的,按超过部分的1%给予学院及个人奖励。
4.艺术学院与文理学院的学生学杂费,按全校学生学杂费的加权平均数计算。
5.当年收取的应届及往届毕业生的学杂费收入不列入奖励范围。
6.对已奖励过的部分不再重复奖励。

(二)奖励金的使用
奖励金的50%用于学院个人奖励,25%用于资助本学院特别困难的学生缴纳学杂费,25%用作学院发展经费。

(三)对学杂费收缴工作做得差,实收金额小于应收金额的75%的学院,给予一定的惩罚。

1.对当年度实际欠费金额超过当年度年应收金额的25%的,按超过部分的2%扣减该学院的经费指标。

2.对去年度实际欠费金额超过去年度应收金额的25%的,按超过部分的1.5%扣减该学院的经费指标。

3.对前年度实际欠费金额超过前年度年应收金额的25%的,按超过部分的1%扣减该学院的经费指标。

4.艺术学院与文理学院的学生学杂费,按全校学生学杂费的加权平均数计算。

5.应届及往届毕业生的学杂费应收收入不列入扣减经费指标计算范围。

(四)学生学杂费收缴工作奖励金按公历年度计算,一年计发一次。

四、财务处对各学院学杂费收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学院、教务处、学生处参与学杂费的协调与管理工作。

五、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江汉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4年4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