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者:张守君发布时间:2013-06-21浏览次数:3303

  

  

江汉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汉大学资产管理,维护学校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学校资产的使用效益,科学合理配置学校资产,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其表现形式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具体包括:

1.房屋及构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经营用房、职工生活用房、食堂用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2.专用设备。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3.通用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4.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5.图书和档案。包括图书、中外文期刊(已装订)、有保存和学术价值的中外文资料等和档案。

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三)在建工程是指已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四)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益的资产,包括校名、校标、校牌、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五)对外投资是指利用学校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三条 学校资产分为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两大类。非经营性资产指学校各单位为完成教学、科研、行政和公益保障活动而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学校主办、参股或控股等经济实体及授权其经营的资产。

第四条 学校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学校资产管理使用的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保障学校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学校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对于非经营性资产促使其社会效益最大化,对于经营性资产促使其实现保值和增值,确保学校的投资收益,以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 坚持事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原则,构建和完善学校资产监管体制,不断提高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为加强学校资产统一协调管理,设立江汉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学校资产管理的决策咨询、审议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资产管理、购置、清查、置换、出租、处置等重大资产管理事项。

(二)审议职能部门提交的资产管理的有关文件、制度、规定。

(三)监督、检查、指导学校资产管理工作。

(四)审议学校资产优化配置方案,推动建立学校资产的共享、共用机制。

(五)决定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工作。

第八条 资产管理办公室是学校资产管理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并组织实施学校资产管理办法和工作规划。

(二)监督、协调、执行学校资产配置、使用、清查、评估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办理学校资产对外投资、出租或出借、处置等事项报批手续。

(四)严格审查、核实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工作,对已转作经营性的资产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对涉及非经营性资产的重大变动、处置等事宜进行监督检查,防止资产流失。

(五)建立和完善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资产动态管理。

(六)接受资产管理委员会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学校资产管理重大事项。

(七)负责学校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三章 非经营性资产管理

第九条 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按部门职能,由相关部门结合日常工作实行归口管理。

(一)固定资产由以下部门分工负责:

1.各类设备原则上由教学服务与设备保障中心负责;

2.房屋及构筑物、家具、交通工具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负责

3.图书、中外文期刊、有保存和学术价值的中外文资料由图书馆负责;

4.档案、文物由档案馆负责。

(二)各项资金、债权、债务、资产总帐由财务处负责。

(三)专利权、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管理由科学研究处负责。

(四)专利技术等科技成果转化由服务社会与发展规划处负责。

第十条 非经营性资产管理的内容

(一)定期组织非经营性资产清查登记,对各类非经营性资产从实物形态和价值形态两个方面进行全面的清查、登记;

(二)全校固定资产账物的日常管理以及核查;

(三)界定非经营性资产所有权,明确非经营性资产界限;

(四)核实学校资金占用量,进行资产产权登记;

(五)统计、汇总各归口处的有关非经营性资产数据,按要求定期向财政、教育等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各类资产数据报表。

第十一条 非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程序

(一)凡涉及资产购置、受赠、调入、处置等情况,各相关部门均应按照《江汉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江校财〔20112号)的要求办理资产相关手续。

(二)凡涉及资产出售、出租、抵押、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报失等资产产权变动事宜,需由经办单位向资产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由资产管理办公室复审后,按照审批权限负责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或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

第四章 经营性资产管理

  1. 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江汉大学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统一经营管理学校企业及学校授权对外投资的股权,建立现代企业的资产经营管理模式,承担学校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提高学校经营性资产的投资收益,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为学校的教学科研服务。

第十三条 经营性资产管理内容:

(一)依法建立和规范经营性资产的管理、监督和考核体系以及相关制度建设,制定和落实全校经营性资产的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推动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代表学校行使对已投资企业或单位的股东会职责;

(三)学校以事业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审批、申报等相关工作;

(四)学校对外投资企业实施相关经济行为的申报、审批等相关工作

(五)学校从企业经营所得收益的校院分配问题

(六)归口统计和汇总经营性资产的相关数据,按要求定期向财政、教育等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各类资产数据报表

(七)其他涉及学校经营性资产的相关事务。

第十四条 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程序:

(一)凡是以学校资金形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对外投资,须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将公司化运营方案报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

(二)学校所投资企业的资产处置和监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该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学校行使出资人的职责和最终股东权利。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全体会议。召开会议时,须达到2/3以上(2/3)人数出席方能举行。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议题材料及会议通知,由资产管理办公室在会前送达与会委员。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事先向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请假,并告知资产管理办公室。

第十七条 会议决定事项由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执行和督办(包括文件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及时跟踪检查执行情况及难点问题,并及时向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汇报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及参会人员对会议涉及保密事项负有保密责任。

第六章 附

第十九条 各相关管理办法与本办法类似的条款,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