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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武汉市税务局武经分局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第二条的规定,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请在2016年3月31日之前,向武汉市税务局武经分局(咨询电话:84731966)办理纳税申报,请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教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3月18日前,可将相关资料收齐交至财务处201室,由财务处集中申报)。
备注:年所得12万元,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doc
附件: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