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各部门、各单位:?xml:namespace>
接武汉市税务局武经分局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第二条的规定,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需主动申报。若个人自行去税务局申报,请带附件中表1、表2(首次申报12万人员填写)、表3,于3月31日前前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中心地税窗口申报。咨询电话:84732190。
为方便广大教职工,学校今年继续为教职工提供代理申报服务。需要代理申报的教职工,请于3月17日前,将附件中表1、表2(首次申报12万人员填写)、表3、表4填好交至财务处201室,咨询电话:84225201 张老师。
财务处
2017.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