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使用性提取知识问答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0-09-22浏览次数:2418

住房公积金使用性提取知识问答

1 、为什么要出台加强住房公积金使用性提取管理的通知?
   近期,我市发现有少数人企图利用虚假的购房合同、伪造的房产证、土地证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甚至造假骗取他人的住房公积金。这些行为严重危害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安全运行。为保障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发展,在依法从严打击制造、出售假购房合同、假房产证、假土地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武汉市资金管理中心对原有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进行了修改和完善,进一步加强了对职工购房等使用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报和审批管理。

2 、本次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有哪些新内容?
①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已经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房产管理部门已登记备案)尚未全部支付购房款的,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支付购房款,一律以转帐到售房单位的方式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②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并已付清购房款的,需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然后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个人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
③ 凡因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受理申请后在三日内给予可否提取的明确答复。
④ 尚未全部付清购房款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的,要提供售房单位的收款帐户名称及帐号,方能办理转帐支付。
⑤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需出示《武汉市住房公积金对账薄》,证明其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未领取《武汉市住房公积金对账薄》的,需先到经办银行补领。
⑥ 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贷款尚未还清之前,本人及配偶只能用个人账户上的余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⑦ 单位组织申请批量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直接受理。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行内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由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审批。
⑧ 加强对造假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防范和打击力度。

3 、为什么职工因购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要在三日内给予答复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要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提取的答复。为什么要有一个三日内答复的规定,是因为审核机构要有一个审核的时间。譬如接到提取人提交的住房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后,审核人要查证这些证件、文件的真实性。本次文件重申这一点,一是向职工承诺办事效率,二是警告造假者,造假是会被查出来的,并且要受到惩罚。

4 、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如何打击造假骗提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假造证件、公章,仿冒审核机关工作人员签字,是一种违法行为。以此牟利的公司或个人均已触犯法律,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将报请公安机关予以查处、打击。对使用假造证件、公章等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将予以通报、备案,提请所在单位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提交公安机关予以查处。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要对职工进行遵守政府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教育,在职工申报住房公积金提取时严格审核,杜绝滥盖虚假证明章的错误行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不负责滥盖虚假证明章的,一经发现,要追究经办人及分管领导的责任。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进行谋利活动。一经查实,依法追缴不当得利,并予以处罚。
5 、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哪些程序?
①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首先到所在的住房公积金经办银行领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查询住房公积金帐号,核对账户余额,查询售房单位帐户、帐号,按要求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② 回单位,由单位经办部门核实职工的提取原因后,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加盖公章予以证明,并开具《住房公积金专用支付凭证》(代现金或转帐支票)给职工;
③ 职工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的住房公积金经办银行办理提取审核手续;
④ 审核通过,由经办银行办理转帐或现金支付手续。